阿优精灵·智能法规库
官网首页
政策法规
AI税法解读
立即登录
退出
×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立即登录
×
验证码登录
密码登录
扫码登录
获取验证码
因运营商线路调整可能导致验证码延迟,未收到可联系028-86744499协助处理。
登 录
登 录
二维码已过期
点击刷新
加载中...
打开
微信
扫码登录
登录即代表同意
《用户协议》
和
《隐私政策》
政策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14〕27号
2014-02-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 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14〕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仍为7.217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 三、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按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并重、利用外资与境内投资并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并重的要求,致力于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致力于增强体制机制活力,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以产业为主导的多功能综合性区域转变,充分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系统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立即登录